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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8-04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2005]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4

颁发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实施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的指导意见

沪劳保就[2005]20号

2005年8月4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农委、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郊区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结合对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且家庭经济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的安置,现就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必须坚持“组织实施以区县为主、项目开发以公益服务为主、解决对象以困难群体为主”的“三个为主”的原则。

  二、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乡镇、街道层面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性质的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回收)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的启动实施要重点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双困”对象和纯农户中的困难人员,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区域农村“双困”对象和纯农户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招聘录用条件、人数与办法。

  四、各区县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各区县根据区域差别,可以自行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但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或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六、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从实际出发,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和纯农户农民的,各区县可以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七、各区县应当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八、各区县、乡镇政府应当将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项目资金的稳定来源。

  九、郊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可以参照“万人就业项目”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个区县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培训的渠道;所吸纳“双困”对象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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