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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3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13]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3]56号

2013年1月31日

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区(县)卫生局、申康医疗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现将本市监督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的管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确保依法制备、规范管理。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本市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含变更记录)于2013年2月28日前分别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联系人:1、市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李萍,电话:63356106,63112359,电子邮箱:liping@smda.gov.cn;2、市卫生局医政处魏馨,电话:22121721,电子邮箱:weixin@smhb.gov.cn)。

  二、未按规定进行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整改,及时申报备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取得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当停止该类药品的制备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调剂和新制剂制备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相应业务。

  四、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本市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
  附件:2、本市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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