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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院前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2-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院前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2月1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急救中心(120)、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

  为提高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利用效率,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院前急救分类救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急救分类救护是指调度机构对受理的急救呼叫需求进行初步分类,并分别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或非急救服务力量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调度机构按照本机构“急救分类调派原则”,对受理的急救呼叫需求进行分类。初步判断为需急救患者(即《条例》中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派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初步判断为非需急救患者(即非《条例》中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派出非急救服务力量。

  三、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接受调度机构的调派,到达急救呼叫需求现场后,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医发[2013]32号)进行再次判断,如属于需急救患者,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要求开展相应的服务;如不属于需急救患者,则提供非急救服务。

  四、非急救服务力量接受调度机构的调派到达呼叫需求现场后,提供以无医疗处置、解决转运工具和搬抬为主的非急救服务;如发现呼叫需求者需要医疗处置,立即呼叫调度机构改派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到达现场提供相应服务。

  五、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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