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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等6家单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6-11-02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6]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2

颁发部门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等6家单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的决定

浦卫计[2016]62号

2016年11月2日

各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15年-2017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浦府办[2015]26号)的精神,为全面推进医疗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医院环境质量,提升医疗环境生活品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选活动。

  经评估验收,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周浦医院、公利医院、妇幼保健院、眼牙病防治所、高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家单位,已符合“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估标准(试行)”各项指标要求,现决定命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

  希望获得“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浦东新区建设和谐生态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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