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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2

发文字号

京卫监督[20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卫监督[2017]9号

2017年2月2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一步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到位,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条例》和其他相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法规为准绳,紧密结合北京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状、水平和公众社会认知能力,采取集中专项与“双随机”抽查方式,扎实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迈进。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计划,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坚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自我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专项集中整治相结合、管理与自律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条例》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条例》规定和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分管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监督执法计划、方案,并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
  (二)职责分工
  1.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院前医疗急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协调解决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多部门协作问题。
  2.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及《关于开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督[2016]54号)工作要求,对本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检查完成,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行为,按照要求公示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3.依照程序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发生信访、投诉后,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意见(试行)》(京卫权益[2016]6号)文件规定,由承担日常管理的处(科、室、办)归口办理,对涉嫌违反《条例》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时,交由监督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同时纳入市级医疗卫生监督台账进行重点监督。

  三、监督执法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范围为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监督执法准备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
  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完成《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监督执法工作要点,摸清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底数,增设并完成卫生监督平台中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模块,同时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执法信息报送路径。
  2.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整合人力资源,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装备配备,满足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需要;要加强与其他委办局等部门的配合,深入研究、细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定具体执法实施方案,并于2月27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邮箱jianduc@163.com
  3.开展监督执法培训。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依据《条例》,细化卫生监督执法要点、执法流程、信息上报等业务工作,对各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各区卫生计生委,对属地监督执法机构进行二次培训。
  (二)实施《条例》监督整改阶段(2017年3月至6月)。坚持以属地为主,各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监督执法结果指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制定、完善、落实院前医疗急救措施。
  (三)专项集中监督执法实施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对问题突出的机构,依据《条例》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巩固前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检查效果。加强对前期监督执法特别是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体系。
  (四)转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2017年10月以后,全市贯彻落实《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模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要充分认识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层层分解落实责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监督执法工作体系,避免“以罚代管”。
  (二)注重整体推进。要以调度机构、调度人员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是否按照规范提供急救服务、是否按照规定转运患者为监督执法重点,要加强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接收急、危、重患者的监督执法工作,不断深化卫生监督执法和日常管理的结合,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落实。
  (三)提高执法能力。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要有序组织开展监督执法培训、竞赛、演练等活动,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信息报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落实《条例》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要利用卫生监督平台及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执法检查表和信息报送流程。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区卫生计生委每月3日前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卫生监督平台;由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汇总后统一报市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市卫生计生委将《条例》的执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定期通报相应执法情况信息。

  附件: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信息汇总表

各区名称接到移送案件数违法情形处罚情况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个)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个)急救人员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个)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按规定与院前急救机构交接或拒收患者(个)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个)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规定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报告(个)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次)院前救护车人员配备不合格车(次)责改(个)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元)处罚金额(元)取缔(个)没收违法药品、器械(件)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案件(个)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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