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
2014年10月23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残联,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残联,省农垦、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司法局、残联、财务处: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提高标准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中央财政对扶助金的负担标准是,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204元,伤残家庭每人每月162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02元,伤残家庭每人每月90元,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省级财政承担60%,市(地)、县(市)承担40%。
(二)资金发放
1、特别扶助金按照《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统一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一卡通”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各市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与代发银行签约无账户代发。具体是: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将特别扶助金指标下达给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内部账户,由银行代发到扶助对象“一卡通”个人账户,因账户挂失等原因发放不成功需要再次发放的,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当月重新办理支付手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代发银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账。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2、扶助对象凭储蓄折(卡)及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资金管理
1、特别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代理机构将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2、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供有关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扶助金到账情况。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同级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解决其养老保障。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二)养老保障。对60周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要优先提供生活照料、居家呼叫、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便于集中供养的,优先纳入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和城市福利院等机构养老。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对独居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特别扶助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加发低保金,或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临时救助。
(三)护理补贴。各地要认真落实我省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护理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提高失能护理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代缴或补贴特别扶助对象参加住院护理保险费用,在特别扶助对象因住院暂时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时,可获得护理保险赔付。
(四)住房照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力争整合资源,安排相对集中的楼宇单元。积极探索以房养老的新途径。
(五)取暖补贴。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确实无力支付热费,并已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属国有破产(并轨)企业退休无预留热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无工作的特别扶助家庭,按照当地“热补”有关规定给予取暖补贴。
(六)法律援助。特别扶助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提供法律援助。
三、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一)医疗救助
由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其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险
1、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当地生育医疗费支付的相关政策纳入支付范围。
2、由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按照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补助额度优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孕产妇住院正常产实施免费项目补助,补助标准限定额度为1000元/人,实际发生的助产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助;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农村孕产妇免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孕产妇收取。
3、将农村患有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脑梗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的特别扶助对象优先纳入新农合医疗保障范围,新农合省、市定点承诺医疗机构可按照限价医疗总费用的70%(去除起付线)予以报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三)医疗服务
1、健康管理。经本人自愿,由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优先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并将其纳入重点人群,优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一次体格检查(一般状况、生活方式、脏器功能和查体),对收费项目享受本地优惠政策。优先免费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的“健康小屋”自助设备,做身体疾病早期筛查,并由医务人员优先进行健康指导。对35岁及以上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60岁及以上老年人、重性精神病的特别扶助对象,每年提供一次优先免费体格检查和规定的辅助项目检查,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优先免费随访服务、中医体质辨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疏导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如有特殊需求,安排心理医生进行疏导。
2、家庭医生。把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家庭医生团队(全科医生团队)重点服务人群。经本人同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家庭医生团队,为其提供签约服务,利用2~3年的时间,力争每个特别扶助对象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通过健康咨询、患病首诊、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转诊服务等方式,提供医疗照顾、健康维持和预防保健等服务,对超出家庭医生诊治能力的疾病,负责向上级医院转诊,享有绿色通道、免挂号费、减10%检验费等优先优惠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的托老服务、医疗照料、临终关怀等服务,由家庭医生负责优先安排并帮助减免相关费用。
3、重大疾病。除将农村特别扶助家庭成员患有22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医疗保障范围外,优先安排“两癌”筛查和唇腭裂康复手术治疗、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等项目。
4、医疗照顾。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特别扶助对象就医绿色通道,并享受本院执行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优惠政策。对住院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特殊照顾;对静点无人看护时,要安排本科室护理人员给予爱心帮助;对需要签字时,应征得本人同意,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有意愿参加有关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险种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所在村(居)、社区计生协联系保险代办员,为其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5、再生育扶助。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别扶助对象优先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讲授生殖健康知识,指导制订生育计划。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特别扶助对象,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对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负担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开展生病陪护、应急代理、孤独陪伴、生活料理、优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关怀关爱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由同级政府为其投保住院护工服务险,或参照相关保险条款支付住院护工服务补贴。
(二)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特别扶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不得收取除收养登记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对残疾独生子女,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尤其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鼓励兴办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并优先安排残疾独生子女康复训练。
(四)由街道办事处或农村居委会负责建立特别扶助家庭联系人制度,安排固定联系人,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管理范围,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生病住院的,由联系人组织人员探视安慰;如需住院手术签字、养老院入住签字等涉及维护合法权益的,需与街道办事处或农村居委会签订法定协议,由街道办事处或农村居委会指定人员为其代理,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等有关单位应视为合法监护人;对病危的,提供临终关怀及终老服务;对离世的,协助做好丧葬事宜,由市县政府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五)将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日间活动纳入街道、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日间活动场所管理,优先保障参加有关活动。鼓励各地创造条件,为特别扶助对象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日间活动场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实际困难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规,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三)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