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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7-28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5]2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对新增的碳-13呼气试验检查(13C红外线能谱分析仪)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核定(具体价格见附件),自2005年8月5日起执行。
  附件: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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