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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2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7]1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管的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7]189号

2017年10月12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7月15日至9月10日,呼和浩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27家药品经营企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达了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

  各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达“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处方药品,督促、引导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核查,待其满足销售处方药品要求后,方可销售处方药品,并将企业的的整改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对拒不整改或未经旗县区局核查同意在整改期间继续销售处方药品的,要严厉查处。

  今后,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惩处,对屡次违反者,将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切实维护首府百姓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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