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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5

发文字号

青劳社厅函[2007]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5

颁发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青劳社厅函〔2007〕138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精神,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在使用中存在增加心脏瓣膜损害的风险,为保证我省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删除《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的培高利特(西药第513号)。请各统筹地区立即做好对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调整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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