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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02

发文字号

威安监发[2016]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威安监发[2016]11号

2016年2月2日

各区市安监局,各开发区安监处,市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威政字[2015]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精神,加大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威政字[2015]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对部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由上级安监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拟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以及报请给予关闭等)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监局实施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工作,不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威海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有管辖权的区、市安监部门为承办单位。

  第四条 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重大案件属于市安监局挂牌督办范围:
  (一)市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市安监局进行督办的案件;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市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三)经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复,由有管辖权的区市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四)市安监局通过直接检查、督查或者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转交下级安监部门处理的案件;
  (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市安监局决定并转交区市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干扰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大的案件;
  (七)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八)舆论反应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挂牌的重大案件。

  第六条 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安监局各科室发现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案源或者案件线索,填写《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转交单》(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市支队。对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案件,市安监局接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支队负责挂牌督办。
  各区市安监部门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或者本级查处确有困难需要市安监局支持的,填写《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申报单》(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市支队。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案件,市安监局接到各区市报送的政府批复后,由市支队挂牌督办。
  (二)市支队对拟挂牌督办案件进行编号登记,填写《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处理单》(见附件3),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4)。特急督办案件,经局长同意后,可先由市支队负责人电话通知督办,并在5日内补发督办通知书。
  (三)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承办单位填写《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见附件5),并附相关执法文书及证据清单(见附件6),一并报送市支队。
  (四)市支队会同市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已办结的,提出销号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见附件7)进行销号;经审查认为案件尚未办结或者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市安监局挂牌督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收到市安监局督办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涉及跨设区的区市以上行政区域需要市安监局进行协调的,市安监局予以支持。
  督办通知书下达10日内,承办单位应向市安监局报告挂牌督办案件主办人、负责领导以及立案调查等情况;对个别重大案件,承办单位可向市安监局申请派出工作组指导办案。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由市安监局根据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应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于办结到期1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延期办结审批表》(见附表8)。市支队队收到延期办结审批表后,提出拟办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威海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延期办结通知书》(见附件9),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可延长至90日。

  第九条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督办案件办结:
  (一)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案件办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且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被受理的;
  (三)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

  第十条 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查处的,应在接到市安监局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查处的原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安监局接到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设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办结的挂牌督办案件,市支队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各区市安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挂牌督办的范围和标准,对辖区内的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市安监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情况报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每年对全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负责人和案件办理人员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建立本级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
  (二)未报送年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情况的;
  (三)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重大案件未上报的;
  (四)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且未申请延期的;
  (五)案件办结后,未及时向市安监局申请销号的;
  (六)报送的挂牌督办案件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 各区市安监部门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可以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挂牌督办案件予以曝光;在曝光前,应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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