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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夏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8

发文字号

威安办发[2015]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8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夏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威安办发[2015]25号

2015年6月18日

各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级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夏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高温、高湿作业环境下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夏季高温、高湿等恶劣作业环境易导致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等,并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夏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抓好各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要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夏季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环境下,热辐射强度大,劳动强度高,容易发生职业性中暑。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高湿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高湿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高湿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改善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的通风、隔热、降温条件;凡工作场所有高温、高湿和夏季露天作业的,要对高温、高湿作业岗位的通风、降温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对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的维护管理,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工间休息场所应设在通风良好并尽量避免高温、热辐射影响的地方,设有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三、严防职业性化学中毒和化学性皮肤灼伤等职业危害。高温、高湿季节有机溶剂挥发性明显增强,化学毒物易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引起中毒。使用有机溶剂的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与制鞋、木制家具制造、化工等行业,特别是喷漆、刷漆、涂胶、擦拭、电镀等岗位,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减少有机物挥发;劳动者要按规定佩戴防毒口罩,穿戴防护服和防护手套,一旦接触化学物质,及时冲淋和清洗,积极组织自救。

  四、强化急性职业中毒的应急处置。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判和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夏季高温、高湿等因素引发急性职业中毒的风险,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和部位,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和方案。涉及污水处理、地下管道和储罐内施工的用人单位要制定地下施工作业及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对存在和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的场所设置报警仪,采取通风、检测等措施,有条件的还应进行氮气吹扫和空气置换,为作业人员配备供气式呼吸器、救护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设备,在危险作业处增设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等设备,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毒害气体中毒事故发生。要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制订完善的《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现场救援药品,细化现场紧急处理措施,提升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违章救援、盲目救援或冒险救援带来的次生事故。

  五、认真开展夏季职业危害排查整治和监督检查。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开展以排查夏季高温、高湿职业危害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并结合当前开展的职业危害摸底调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排查夏季高温、高湿条件下,工作场所和管理上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登记评估,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夏季职业危害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夏季职业危害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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