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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1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2005年4月2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四年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目前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操作运行日趋平稳。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力推进,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对医保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在管理和就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在我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之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妥善解决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和待遇方面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就医问题
  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就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除单位认定的合同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
  二、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要进一步落实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各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应统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销标准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的经费定额标准
  为保证公费医疗各项待遇的落实,要适当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保障水平,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加强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考核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公费医疗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政策,市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和考核中,合理确立考核指标。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加强医疗管理、有效控制费用不合理支出的基础上,应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合理地对公费医疗人员进行转诊转院治疗。
  五、积极推进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过渡性改革
  各区县、各单位在保障广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试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改革,逐步实现向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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