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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2-11-15

发文字号

津科监〔2022〕10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11-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我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治理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秉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践行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治理实际,强化市级层面协调联动,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制度保障,严格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宣传,进一步提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意识、压实管理主体责任,着力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我市全力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共治。加强市级层面统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压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更好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凝聚科技伦理治理的最大合力。

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将科技伦理要求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遵循科技创新规律、结合天津实际,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

坚持教育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宣传,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创新主体、科技人员树立正确科技伦理意识、开展负责任的科研。

二、重点举措

(一)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1.建立科技伦理市级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市科技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协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定期会商,统筹推进国家科技伦理治理重要部署落实,研究分析科技伦理治理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形势,推动重点政策措施落地。各部门按照分工推进职责范围内科技伦理制度建设、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

2.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推动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3.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鼓励科技类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合作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提升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引导科技人员参与科技伦理规范的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进一步提升科技伦理意识与自觉性,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促进行业自律。

4.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推动科技人员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主动报告、坚决抵制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推动科技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

(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5.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层面科技创新基础性立法、规范制度等对科技伦理治理的规定,推动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和各行业相关管理文件、流程,着力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体系。

6.加强国家科技伦理规范、制度落实。积极开展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国家相关科技伦理规范、指南,以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标准、登记制度、认证机制等宣传解读,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和科技人员严格遵守、认真落实,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7.加强科技伦理领域研究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科技创新智库、科技人员等围绕科技伦理加强研究探索。以天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重点,依托高端智库开展相关社会实验研究。

(三)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

8.严格科技伦理审查。推动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指导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地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快速响应。

9.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等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建立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10.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落实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制定完善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11.重视科技伦理教育。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科技伦理课程建设,将科技伦理教育纳入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12.强化科技伦理培训。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在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中加强科技伦理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13.加强科技伦理宣传。加强科技伦理科学普及工作,引导科技人员认真解读科学研究中涉及的伦理问题,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引导新闻媒体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报道科技伦理问题,避免将科技伦理问题泛化。发挥市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等作用,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汇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专家力量,融合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

三、保障体系

(一)加强协同联动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履行职责分工、深化协同共治,扎实推进我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科技伦理治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跟踪问效

各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伦理治理情况的跟踪监测。按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求,及时开展科技伦理治理情况总结分析,经各部门会商后,按程序上报并接受监督。

(三)加强氛围营造

各部门要重视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科技伦理的认识,推动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典型案例挖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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