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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5]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134号

2015年8月26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低价药)调整工作,现就开展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申报并审核通过,生成33位药品编码;
  (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记录;
  (三)通用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中,且剂型符合相关《凡例》规定;
  (四)通用名和剂型在《国家低价药品清单》或《天津市低价药品清单》中,且承诺我市最高零售价格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要求(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二、采集条件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按照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厂牌的顺序实行层级管理。参与本次信息采集工作的药品,在本市最高零售价格(指定点服务机构的最高采购价加上规定加成后的价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异名库中有同品种、剂型的药品,本市最高零售价格应低于经专家综合评议确定的代表品价格(不同规格、包装及厂牌的药品,按照差比价原则进行换算),且承诺不高于该品规两年内全国省、市最低零售价格。
  (西药同剂型是指,按照《药品目录凡例》剂型要求,每一个分解剂型即为同剂型,或分解剂型间为1:1差比价关系剂型为同一剂型,同一剂型中的标注Ⅰ、Ⅱ等视为同剂型。例如:普通片剂、硬胶囊、软胶囊为三个剂型;中成药则是指完全相同的药品名称。)
  (二)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异名库中没有同品种、剂型的药品,承诺本市最高零售价格不高于该品规两年内全国省、市最低零售价格。
  (三)经专家综合评议确定为临床紧缺的药品,不受代表品价格限制,但承诺本市最高零售价格不高于该品规全国省、市低价药挂网采购的最低零售价格。

  三、采集流程
  (一)信息采集。8月31日至9月13日,符合条件的制药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s//fbyad5ae8824fc454a61b9fba9baeb874429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8181/wsba)”,通过“低价药信息申请”功能界面,填报《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表》,并上传《最高零售价格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文件。
  (二)查询结果。各制药企业可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审核未通过的,可根据审核原因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核。

  四、诚信管理
  本次低价药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药品,经专家综合评议,选择纳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异名库。各制药企业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填报低价药信息,并保证按照承诺价格正常供货。虚假填报信息、恶意竞争、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或在我市定点服务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承诺最高零售价格的,一经查实将进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异名库中属于该企业的所有药品,三年内将不再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

  五、其他事项
  经专家综合评议确定的低价药代表品名单和低价药紧缺、辅助药品名单,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https//fbya4ea078c4676b4fbb9042f2c1666ba75d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ecdomain/framework/tj/fggkohgmfbikbbodkbnejjfgfpahgjaa.jsp

  联 系 人:韩阳
  联系电话:15022593781、15760707525

  附件:最高零售价格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_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填报的《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表》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本次申报:_____ (药品名称),_____ (规格包装),在天津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不高于我公司填报的最高零售价格_____元;在天津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的二、三级医院的零售价格,不高于我公司填报的最高零售价格取消规定加成后价格_____元。如存在虚假填报、恶意竞争、不按照承诺价格销售,或在天津市定点服务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承诺最高零售价格等情况,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公司联系人: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

  公司法人(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15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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