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11]16号
2011年3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全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我省“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存期延长,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仍然呈增长的趋势,还有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部分市县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国内外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部分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和持久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加强对农村、发病较高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击艾滋病的良好局面。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把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开设经常性、针对性的宣传栏目,常态化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航、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在城镇的主要路段、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宣传栏,摆放宣传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公安、司法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旅游、商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逐步设立快速检测点,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五)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要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扩展到全省。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筛查检测咨询服务。卫生部门要落实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六)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治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旅游、商务、文化、工商、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组织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综合干预活动,公共娱乐场所业主负责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
(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各地要指定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抗病毒治疗及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工作,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八)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要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编制,落实全额预算管理,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投入,加快血液检测、成分制备、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工作场所及设备的更新改造,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强化培训,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血液检测和采供血服务,血液初检、复检试剂必须与我国发达地区同步,使用最新一代、安全、可靠产品,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展核酸检测,提高血液筛查能力,确保用血安全,由此增加的费用通过血液价格调整和增加经常性财政预算解决。持续开展无偿献血组织活动,加大无偿献血表彰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健全完善、便捷的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报销返还机制,积极建立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把握输血指证,合理科学用血,减少血液浪费,杜绝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止职业暴露。卫生、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建立因“窗口期”等无过错输血导致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机制,以解决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接受输血治疗者的后顾之忧。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新合疗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适当增补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筛查检测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财政部门加大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扩大床位和增加医护人员,提高综合诊疗能力。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扶贫等部门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推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其他疾病的诊治和分娩等。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发病较高地区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三)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地要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控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四)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地要根据疫情情况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为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建立保险制度。
(十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合作。组织实施有关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项目,加强艾滋病防治应用性项目的实施。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外省防治经验,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六)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