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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生产许可前复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04

发文字号

吉质监监[2004]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4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生产许可前复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质监监[2004]69号

2004年8月4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条件,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质检监函[2004]52号),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生产许可前复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规定,省局在收到各市、州局报送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对市、州局受理并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省局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国家总局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并安排现场抽查。各省上报的由市级局组织现场审查的企业申请材料必须附加省局的抽查复审结论,否则国家总局不予受理。

  附件: 吉林省食品生产许可前复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省局的审查合格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必须经省局复审合格后方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省局直接组织审查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局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比例不低于该批企业总数的10%。

  第四条 省局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原辅材料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
  (二)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是否有效;
  (三)现场审查表、审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四)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条 书面审查重点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因书面审查不合格退回的申请材料,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企业或检验机构进行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重新报送的材料,省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省局按比例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并指定审查组进行现场复查。

  第七条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复查重点为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中的以下内容:
  (一)管理职责(1.3);
  (二)生产场所(2.1);
  (三)生产设备(2.2);
  (四)采购验证(4.3);
  (五)质量控制(5.2);
  (六)检验设备(6.1);
  (七)出厂检验(6.4)。

  第八条 现场复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即为复查不合格:
  (一)有严重不合格项的(包括现场发现非重点复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二)重点复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和原审查结论中非重点复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的总数大于7项的;
  (三)企业未采取措施改进一般不合格项的。

  第九条 企业现场复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立即将复查情况及结论填写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复查记录表》(附表1)中,并由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代表签字认可。

  第十条 凡经省局现场复查结论中出现不合格的,组织不合格企业现场审查工作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批上报的材料全部退回。

  第十一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退回的申请材料后,对省局现场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立即发出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终止本次申请程序;对同批其他申请企业,要立即逐一重新组织审查,在确认满足条件后,将重审意见和企业材料重新报省局。省局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省局自收到各市、州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以及复审工作情况报送国家总局。

  第十三条 对经省局连续两次现场复查不合格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资格,由省局指定其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由省局直接委派审查组负责该市、州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暂停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资格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立即整改,查找不合格原因,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整改完成后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派出观察员对该市、州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考核,经连续两次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组织审查资格。

  第十四条 对承担经省局现场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现场审查工作的审查员,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在现场审查中存在过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暂停审查工作,直至取消审查员资格,并建议审查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中审查组所需差旅费,由省局按照规定核报;但对省局现场复查不合格,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上报该批企业按比例所进行的第二次现场复查所需的差旅费,由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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