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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8-01-23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8]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3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8〕14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继续实行协议价格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07]5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对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的意见,自我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津价医药[2006]292号)规定的试行期满后正式执行。同时废止该文件第五条规定。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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