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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

全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关于暂停销售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的通知》(京药监稽便[2007]227号)精神,请立即停止经营、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批号:070403A、070403B,规格:5mg),并对通知中所涉及的产品就地封存,立即将自查情况上报大兴分局稽查办公室。

  电话:69207017 69242599 传真:6926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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