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
泰卫疾控发[2017]27号
2017年11月13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市直及驻泰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全面评估我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泰安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
为全面评估全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7]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了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对全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二)评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传染病诊断与报告管理履职、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了解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调查对象和样本量
(一)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维护的医疗机构。其中医疗机构包括:
A.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医院、肿瘤医院、胸科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其他专科医院
B.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C.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
D.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E.急救中心: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站
F.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G.妇幼保健院(所、站):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站
H.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传染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院、皮肤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其他专科疾病防治所。
(二)医疗机构抽样方法与样本量
1.医疗机构抽样。市卫生计生委确定各县市区调查医疗机构名单,每年调查机构数应占属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及以上,历年不重复抽样。每5年1个周期,实现属地医疗机构全覆盖。
2.调查样本。
(1)根据市卫生计生委抽取的医疗机构名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县市区疾控中心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可按季度进行,亦可在对医疗机构每月工作督导中分批进行。
(2)调查的病种要覆盖本地区主要流行的传染病,原则上应包括本地法定传染病发病、死亡报告病种总数的70%及以上。
(3)病例抽查时间范围应涉及一个年度的四个季度,如对2、5、8、11月等4个月份的门诊、住院部的全部诊疗登记病例进行调查。如调查所有诊疗记录后仍未能满足病种数要求的,可从相邻月份中补充,直到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各季度调查的月份由省疾控中心确定。
(4)从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4个调查月份的全部诊疗登记病例中连续抽取法定传染病初诊病例(不得随机抽取)。医疗机构月报告病例数超过60例的调查60例(从每个调查月份的第1个自然日顺延连续抽取病例,直至达到60例),其中门诊病例45例、住院病例15例,如住院病例不足则以门诊病例补齐;医疗机构月报告病例数少于60例的调查全部病例。
(5)12月上旬,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市疾控中心对各县市区自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届时省疾控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全程督导。市级复核工作中,每县市区复核病例20例,包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5例、一级及未分级医疗机构5例;复核病种要包括本市报告病例数排名前5位的病种。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调查。主要采用定量调查方法,获取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报告卡填写完整率、报告卡填写准确率、报告卡与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完整率等指标。所有调查项目均要有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文件、证明开展工作的关键字段、现场照片等),复印或拍照留档。原始调查资料由调查人员、被调查单位签字确认。调查人员要认真收集、审核,避免出现资料缺失、不合格等情况。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
1.查阅原始诊疗登记。对医疗机构调查月份的门诊、住院部诊断登记的全部法定传染病进行连续调查,抄录初诊为法定传染病的病历信息,填写附件1。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系统查阅或从数据库导出就诊病人信息;如系统不完善,结合纸质诊疗登记开展调查。
2.原始诊疗记录登记情况。现场查阅调查时间段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检验部门和影像部门的登记本,检查登记项目设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3.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1)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对医疗机构诊疗登记的法定传染病病例与该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的病例进行比较分析,若登记的病例进行了网络直报,计为报告。计算公式为:法定传染病报告率(%)=网络报告病例数/实查登记病例数×100。
(2)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根据法定传染病不同分类的报告时限,若本次调查的网络直报病例按规定时限报告,计为及时。计算公式为: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病例数/网络报告病例数×100。
(3)纸质(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纸质(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必填字段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号、性别、年龄、人群分类、病人属于、现住详细地址、疾病名称、病例分类、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如果无死亡,此项不纳入考核)、填卡日期、填卡医生,以及对填写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均填写无缺失,计为完整。计算公式为:纸质(电子)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填写完整的纸质(电子)报告卡数/实查纸质(电子)报告卡数×100。
(4)纸质报告卡填写准确率。法定传染病报告卡必填字段填写完整,同时与门诊或住院登记信息一致,填写字迹清晰且无明显逻辑错误,无涂改则视为准确。计算公式为:纸质报告卡填写准确率(%)=填写准确的纸质报告卡数/填写完整的纸质报告卡数×100。医疗机构已建立电子病历系统且具备自动生成传染病报告卡时,可不对报告卡填写的准确性进行评价(即不纳入统计)。
(5)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纸质(电子)报告卡内容与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中电子卡内容完全相符则视为一致,任一项不符合认为不一致。计算公式: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纸质(电子)报告卡与网络报告卡一致的报告卡数/纸质(电子)报告卡中进行网络报告卡数×100。
(6)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率。法定传染病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字段填写完整(字符15位或18位),同时与门诊或住院登记有效证件号信息一致(如原始登记此项未填,报告卡此项填写,以报告卡为准),填写字迹清晰且无明显逻辑错误,无涂改则视为填写。计算公式: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率(%)=填写有效证件号的报告卡数/实查纸质(电子)报告卡数×100。
以上6项质量评价指标均不含港澳台、外籍病例。其中(3)纸质(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4)纸质报告卡填写准确率、(5)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6)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率等4项指标的评价是从每个医疗机构调查的全部病例中连续抽取出部分在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中卡片状态为原始卡的病例进行评价,其中三级机构每月20例,二级机构、一级及无级别机构每月各10例,病例数不足的从邻近月份补充,仍不足的扩大调查年度全部病例,并现场复印(或拍照)纸质(电子)报告卡。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现状调查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机构。了解各年度用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及组织开展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检查等情况。填写附件2。
2.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调查日常监测情况,包括传染病报告卡核实、查重及审核的频次等;了解开展辖区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评估和技术指导情况;了解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技术培训情况;了解从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设备使用情况;核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填写附件3。
3.医疗机构。
(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含电子病历)的使用情况。与诊疗传染病相关的感染科、急诊科、内科、儿科、皮肤科、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及发热门诊等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本(或电子病历)项目设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2)检验部门、影像部门传染病登记及反馈情况(含电子病历)。查阅检验部门和影像部门的登记项目设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有异常结果的反馈机制。
(3)调查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报告质量自查、评估及相关技术培训等。
(4)了解院内法定传染病诊断知识培训情况。
(5)了解传染病报告管理专职人员和专用设备配备情况。
(6)了解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中传染病报告的管理和应用。
(7)核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填写附件4。
四、数据收集、汇总和上报
(一)各地在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疾控中心对属地原始数据、复印的纸质报告卡进行填报、确认、汇总与分析,完成各级调查报告和复核报告。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完成县级调查报告,市疾控中心负责完成市级复核报告,并汇总各县市区原始数据,完成全市调查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始或复核资料在各级疾控中心保留一年备案。
(二)各县市区要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原始和复核汇总数据(附件5、6)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电子文档上传至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专题分析栏目中。市级复核将在每个调查年度12月20日前完成,并于次年1月5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报送资料。
(三)次年1月10日前,市疾控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数据,集中统计分析,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全市年度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
五、组织实施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场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每年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市疾控中心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方案培训、现场复核、数据汇总分析、调查报告撰写等。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调查方案,按照本方案要求抽样确定年度调查机构,并组织做好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各级疾控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传染病报告质量的调查实施、数据汇总分析、报告撰写和上报等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调查与评估工作,加强管理和培训,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附件:(略)
1.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调查登记表(门诊、住院登记)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表
3.各级疾控中心调查表
4.医疗机构调查表
5.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调查登记汇总表
6.自查报告撰写提纲
7.泰安市被调查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