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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等中药提取物生产药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1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5]2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1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等中药提取物生产药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5]222号

2015年5月2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生产银杏叶药品的有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两个企业,两企业都有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银杏叶提取物的行为。省局决定:

  1、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银杏叶提取物生产的银杏叶制剂,迅速查明相关产品的批号、产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流向,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同时,要迅速查明购进其它企业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银杏叶制剂的情况,包括银杏叶提取物企业的资质情况,购进或使用银杏叶提取物时是否非法添加相关物质等。并于5月24日前将自查和产品召回情况填写下表(见附表)报所在市局和省局。

  2、合肥、芜湖市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上述2家企业自查和召回相关产品,并对两企业购进和使用其它企业银杏叶提取物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进或使用银杏叶提取物数量与制剂数量是否匹配,是否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银杏叶提取物等情况。

  3、其它市、县局要举一反三,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提取和购进中药提取物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4、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通告中所列的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银杏叶提取物的26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银杏叶药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做好登记、封存和监督召回工作。

  5、各地要立即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银杏叶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局检查,任何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拖延、不得瞒报、不得擅自处理。

  6、各地要组织对市场上的银杏叶制剂进行全面抽验收,并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省局。

  联系人:谢 洪 电话:0551--62999265
  顾正江 电话:0551--6299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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