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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332”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6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6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332”行动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2]178号

2012年12月26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332”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332”行动计划

  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有力促进我省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引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投资结构,优化医疗机构布局,完善医疗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民办医院比重,促进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协调发展,推动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总体目标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利用3年时间(2013-2015年),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改制重组等方式,建设涵盖医疗、康复、老年护理、中医保健等业务的二级以上民办医院30所,实际利用社会资本200亿元以上,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优势互补、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全面提升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开放水平,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简称“332”行动计划。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引进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积极争取卫生部将我省列为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独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在大中城市特别是在设区市举办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综合医院、中医院或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医疗机构。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各地要认真做好公立医院设置规划工作,在确保办好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其他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改组改制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公立医院托管民办医疗机构,破解民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和管理瓶颈,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投资环境
  各地要按照豫政办[2011]37号文件要求,确保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医保定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壮大。要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对外开放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扩大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优先准入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有足够空间。现阶段,各省辖市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要优先规划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各县(市)政府重点办好1所人民医院、1所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其他医院逐步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不再举办新的公立医疗机构。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及外资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优先批准设置。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执业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准入许可手续。
  (三)实施对口帮带
  各地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高度,结合本地实际,指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当地二级以上民办医疗机构建立对口帮带关系,签订帮带协议,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管理指导和专科人才培养,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提高其依法执业和规范管理水平。
  (四)开放多点执业
  全省全面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取消区域限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民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简化办理执业医师地点变更手续,为民办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五)扩大人才交流
  鼓励境外医师来豫从事诊疗活动,为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境外医师来豫从事诊疗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向民办医疗机构流动。鼓励引进省外医学人才来我省民办医疗机构执业、兼职或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壮大我省医疗人才队伍,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六)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及时帮助解决民办医疗机构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引导民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健康发展。各地卫生部门要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332”行动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和工作责任,确保计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原则上各省辖市要建设1-2所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郑州、洛阳、开封、南阳、平顶山、焦作、新乡、周口等市要建设2所以上。要引导有条件的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各省辖市要将本地实施“332”行动计划方案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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