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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天然药物研究与评价药学问题(五)

发布日期

2007-01-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1、大蜜丸改为小蜜丸按照已有国家标准申报还是按照改剂型申报?
答:大蜜丸与小蜜丸是属于丸剂的不同规格,不宜作不同剂型看待。因此,如申报单位已有其中一个规格,需增加另一规格,宜按补充申请增加规格申报;如申报单位无该品种,宜按已有国家药品标准(仿制)申报。
2、质量标准中无制成总量的可否仿制?
答:明确的质量标准是可仿的前提,制成总量是中药质量标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药品的可仿制性,关系到药物的服用剂量,关系到药品的安全与有效。如果制成总量不明确,就失去了可仿制的基础。即申报和研制单位就失去了仿制的技术条件,审评单位就失去了评价的依据。
   但质量标准中制成总量不明确的情况有多种,如对于全部以生药粉入药制成的丸剂,如可推算出制成总量,则可视为制成总量明确;对可从规格等项中推算出制成总量的,也可视为制成总量明确。
3、含量测定所用对照品,如法定机关没有,可否自行研究?
答:当然可以。如不是采用中检所提供的对照品,应按照《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的研究,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并最后需经中检所标定。
4、原标准只有糖衣片,现仿制,可否直接申报薄膜衣规格?
答:对于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申报,如原药品标准为含糖颗粒的,可直接减少蔗糖的用量或去掉蔗糖;如原标准为糖衣片的,可直接改为薄膜衣片。建议在由糖衣改薄膜衣申报的资料中,提供两者(两种包衣规格)的对比研究资料(如崩解时限或溶出度等)。
5、有效部位新药必须使有效部位含量达到50%以上,请问这50%成分的结构都必须基本清楚吗?几类成分合计达到50%是否也符合要求?
答:在进行有效部位新药的研究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基础研究,使得有效部位中的主要成分基本清楚。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中药的研究水平及现状,暂不要求将有效部位中所含成分的结构都研究清楚。
  “有效部位”是指药材提取物中使药物产生药效的某类或几类成分的总和;某药材的“提取物”指从该药材中提取纯化得到的物质的总和,其中包含“有效部位”及其他成分等。有效部位新药中“有效部位”的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由多个有效部位组成的新药有多种情况:当有效部位新药制剂的处方由2个或2个以上经分别提取纯化的单味药提取物组成时,单独提取的每个提取物中所含有效部位(从某药材中提取的某类有效成分或几类有效成分总和)的量应大于50%;当有效部位新药制剂的处方由复方(2个或多个单味药组成)经合并提取纯化制成的提取物组成时,该提取物中各有效部位的含量之和应大于提取物总量的50%,但原先各药味组方的配伍及剂量需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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