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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103号

2011年5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确保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以提高中医住院医师临床能力为主,承担中医住院医师系统化、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包括中医类别11个培训学科,分别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眼科、中医全科医学科等。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与临床培训基地的中医全科医学科共同承担中医住院医师(全科类别)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任务。

  第四条 设置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省中医药管理局统筹安排省级医疗机构的培训基地,由其承担全省各地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发挥对全省培训基地的技术指导帮扶和骨干师资培训作用,并构建市域内覆盖所有培训学科的培训基地网络,以满足区域范围内培训的需求。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临床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一、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
  临床培训基地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齐全。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三)组织管理
  1.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管理小组以及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
  (四)支撑条件
  1.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2.医疗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3.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所需的相关经费。
  4.能为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一定的福利待遇。

  二、培训学科基本条件
  (一)师资队伍必须满足各专业学科培训要求,师资数量和构成比例合理,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2,保证有充足时间对学员进行指导。
  (二)指导老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满3年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称比例符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指导老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学科负责人应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应急处理和管理能力,全面负责本学科的培训工作。
  (四)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

  第六条 社区实践基地认定条件

  申报社区实践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省级或市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一、教学条件
  (一)具有满足中医住院医师社区实践培训所需的全科医学诊断、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临床科室设置或相应功能。
  (二)建立社区健康促进网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中医药服务,有1.5万人以上管理人口和完整的服务记录。
  (三)具备基本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二)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
  (三)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负责培训工作。基地责任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和教学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师资队伍
  (一)具备满足社区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老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2。
  (二)指导老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具有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有两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
  (三)指导老师应熟练掌握中医学知识和技能,并有较丰富的中医诊疗和带教经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资格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医疗机构,均可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临床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按培训学科进行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申报,也可与医院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向当地的卫生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各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申报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申报培训基地的类别,分别填写《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申请表》或《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交相应附件或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培训基地申报与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评审与认定

  一、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形式审查。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依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基地,通知申请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

  三、现场核查。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初步核定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

  四、评审认定。省中医药管理局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拟定为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不合格者自评估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公示。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拟定为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六、公布。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认定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予以公布,并明确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

  七、再认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请,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据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再认定。

  八、评审费用。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录工作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领导下,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协调省属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所辖区域内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调配下,按照核定的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招录学员。完成招生录取后,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对培训学员的学历和临床实践能力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其培训年限。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大专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根据已有的临床经历,确定其培训年限。

  第十三条 培训以提高学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基地应按照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任务,使其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具备独立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水平。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严格实施培训监督,对学员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日常考核;在学员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后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组织出科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教学培训质量跟踪检查,掌握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期间,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

  第六章 员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必须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培训记录等工作。培训期间学员享有参加基地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使用基地提供的教学资源等权利。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必须督促学员严格按照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认真学习,组织学员参加年度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公共科目和专业学科理论考试以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学员的法律法规、医德医风、人文与伦理等教育,使学员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和职业素质,动态掌握学员学习和心理状态。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学员奖惩制度。每年度对学员的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奖励。对培训学习不认真甚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 师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对所有指导老师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建立基地师资管理库,有计划地增加和更新师资力量。定期组织指导老师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和带教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科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学科的师资认真研究教材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和制作教学教案,确保培训效果。各专业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教案等应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指导老师考评制度。每年度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对指导老师带教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指导老师,对优秀指导老师在外出学习、进修、课题申报等方面提供优先机会。

  第八章 组织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评审认定、评估监管等,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培训基地的申报、管理和基地管理人员培训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临床培训基地须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学科的培训工作;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社区实践基地应成立基地办公室,全面负责社区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第九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予即时终止评审,两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经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定未获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考评。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要求培训基地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报告,对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及时调整制定下年度基地建设计划和培训任务;周期考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3年一周期的考评和再认定。

  第三十条 建立培训基地激励和淘汰机制。依据年度考核和周期考评结果,评选省级示范性培训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培训学科或培训基地,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培训学科或培训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培训基地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将培训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和培训任务实施情况实行实时记录和网络直报,并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政府、选送单位、培训基地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培训基地应建立长效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对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补助、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学员的福利待遇、住宿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的实施情况以及年度考核与周期考评结果作为等级医院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基地的组织管理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学员及师资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和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为基地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不断改善培训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改善,以及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等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培训基地负责学员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单位委托培养的学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选送单位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向社会招收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按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住宿补贴、夜班费、加班费等由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组织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社会招收学员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规定,执业地点可注册在培训基地。培训结束后,根据其从事临床专业和执业单位重新确定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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