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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1

发文字号

闽卫疾控[2016]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疾控[2016]159号

2016年11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疫苗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现将《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的采购工作,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疫苗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按省级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第二类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带量采购的模式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三、实施内容
  (一)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采购经费由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项目支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1. 采购预算和计划。省疾控中心依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各地上报的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预算以及品种、规格、数量等采购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审批。
  2. 采购实施方式。省疾控中心在第一类疫苗未被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后,按采购目录要求委托实施采购。
  3. 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报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2)采购计划完成系统审核后,省疾控中心将材料递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场内交易。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由社会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不少于20天。同时将招标文件上传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3)参与投标企业数不足3家的按废(流)标处理,经省财政厅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后,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进行操作,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重新公告7天。
  (4)开标(谈判、协商)前24小时内,由省疾控中心在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协商小组),负责评标和谈判。
  (5)评标和谈判结束,中标(成交)品名、数量、金额和中标企业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7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同时,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成交)或中选的企业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4. 疫苗购买。省疾控中心每2个月通过书面订货单方式,向中标或中选生产企业采购疫苗,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生产企业根据需要,调整发货时间。省疾控中心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第一类疫苗入库验收合格并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 疫苗配送。第一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通过疾控机构的冷链系统逐级配送至接种单位。
  6.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次数。
  (二)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付费,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
  1.采购目录。省疾控中心依据省内接种单位提出的第二类疫苗需求,结合疾病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疫苗供应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2.采购实施方式。省疾控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集中挂网方式采购。
  3.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采购申请材料。
  (2)由社会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公告不少于20天。
  (3)报价截止前24小时内,由省疾控中心在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疫苗生产企业和产品资质进行审核,对疫苗价格和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进行谈判,确定品种及价格(此价格为疫苗采购单位的采购价)。中选的疫苗价格不得高于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等5省及广东省销售价格。
  (4)中选产品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企业、价格、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等信息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7个工作日。
  4.公布中选品种及价格。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由省疾控中心根据中选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价格、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等内容,编制《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布,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5.疫苗购买。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县级疾控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预防接种单位根据《目录》遴选采购品种,每月下旬向所属县级疾控机构报送次月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县级疾控机构每月1-5日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与《目录》内企业签定电子采购合同,向入围企业发起订单采购。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升级完成前,由县级疾控机构通过书面合同、定货单方式,向中选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交易成功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上传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疫苗生产企业收到县级疾控机构订单后,需在2周内将疫苗送达县级疾控机构。
  6.货款结算。县级疾控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第二类疫苗入库验收合格并在采购平台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7.疫苗配送。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给县级疾控机构,接受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配送。县级疾控机构组织配送至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配送。县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8.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调整采购次数。

  四、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疫苗采购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委疾控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疫苗采购的监督管理,对第一类疫苗采购预算、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进行审核,对采购疫苗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疾控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省疾控中心负责对疫苗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整理归类,制定疫苗采购计划;建立完善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工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预防腐败事件发生。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负责指导疫苗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工作。
  (三)疫苗生产企业要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在采购周期内,一旦发现挂网价格高于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省销售价格;或收到超过最小配送疫苗数量的订单后,未能在2周内将疫苗送达县级疾控机构,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的;省卫生计生委将取消该产品本采购周期内挂网资格,且下一个采购周期该产品不得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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