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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9月4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市检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局系统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见沪质技监食[2012]582号文),现就相应调整许可工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统一组织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监所负责企业首次申请(包含曾申请过,但目前无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含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的复核)、样品抽取、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报送、审查员管理、许可工作研究等工作。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除首次申请之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包括增加新品种、新单元许可申请受理,和延续、变更、注销许可、补证等申请的受理),以及派遣观察员、许可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实施部门和期限
  1.受理
  各受理部门要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处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区、县质量技监局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当日或次日向市食监所发送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材料。
  2.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市食监所负责组织开展。
  市食监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市食监所受理的许可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后认为整改到位的,市食监所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及时开展复核,发现申请材料需要改正的,由市食监所督促申请人及时改正。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食监所向市质量技监局发送所有食品生产许可材料。
  3.决定与证书送达
  市质量技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件。
  4.样品抽取
  (1)拟设立企业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后,向市食监所申请许可检验。市食监所收到申请后,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抽样单、检验报告各2份和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及产品信息1份送市质量技监局。
  (2)已设立企业
  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市食监所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实施样品抽取,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发送相关申请、受理材料,材料中应同时包括抽样单、检验报告各2份和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及产品信息1份。

  三、样品检验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食监所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市食监所2份,申请人1份)。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最严准入要求开展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监督处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库,加强审查员管理。
  3.各单位要健全本单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核查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市食监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及时开展审查员培训、交流、考核、资质管理等工作。
  4.现场核查审查组长应当由市食监所审查人员担任,组员由食品生产监管系统内获得审查员资质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邀请食品生产监管系统外获得审查员资质的人员担任。现场核查时,审查员必须在其资质涵盖的审查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工作。
  5.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食监所要互相合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强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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