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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9-01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5]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1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15]38号

2015年9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
  (一)强化投入品管控。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进一步禁用一批高毒农药,探索建立高效低毒农药补贴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开展产地环境污染治理,集中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在污染较重地区改种非食用农作物。
  (二)加强农业执法监管。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订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制度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创建一批果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率先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推行生产记录台账制度。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将小散户纳入安全生产轨道。

  二、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四)加强日常监管。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技术含量、规模大小和各级监管能力,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层级监管重点和范围,按照网格化方式将监管责任明确到人。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完善格式化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防止漏项。实行日常监管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五)强化专项整治。坚持整顿与规范并行、打击与扶持并举,把专项整治与消除安全隐患、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持续深入推进。抓住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时段,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非法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规宣传等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加快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完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七)加快建设可追溯体系。坚持信息化与可追溯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坚持把企业管理信息化作为基础,落实企业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实现部门监管过程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都可以追溯;坚持“统筹谋划、急用先建、试点先行”,尽快实现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醋、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可追溯。
  (八)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建立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涉案物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快健全监管体系
  (九)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县、乡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配齐监管人员。加强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由县级财政统筹保障人员补助经费。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力争每个市、县都有专门机构和足够力量。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
  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区),要保证市场监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块牌子都挂,三项责任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任务,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工作得到加强。
  (十)夯实监管基础。各地政府要把新设立的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管站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尽快形成监管能力,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要求,加快实施基层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执法车辆,保障其办公和执法的基本需要。加快信息化监管步伐,充分运用现代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十一)加快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市级食品药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鼓励建设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加快建立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室;加快乡镇站快检能力建设,尽快完善省级全项检验、市级重点检验、县级常规检验、乡级快速检验的检验检测体系。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检测设施,提高自检能力。

  四、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十二)加强风险监测。认真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现风险监测县级区域全覆盖。扎实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哨点医院建设,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与分析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抽检监测。科学制定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提高抽检覆盖率,提高高风险品种、问题易发食品抽检频次。加强抽检监测结果的核查处置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十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五、全面推进社会共治
  (十五)鼓励社会参与监督。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发挥其在决策咨询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
  (十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探索建立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推进食品安全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十八)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推动食品企业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推动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制度。
  (十九)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检监测、信息公开等多种手段,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监、工商、卫生计生、水利、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地方要党政同责。按照国家要求,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尽快健全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做到“四有两责”(即有职责,落实日常监管和产品抽检两项职责;有岗位,包括日常检查、抽检执法、检验检测三类岗位;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手段,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执法条件)。
  (二十一)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和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成绩显著的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通报批评、责任约谈;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十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以上率下,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将学习《食品安全法》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专题培训。督促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教育培训,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营造食品安全诚信氛围。
  (二十三)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范围,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执法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四)完善配套规范。加快修订《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加快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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