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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健康体检中心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的函

发布日期

2011-07-29

发文字号

闽质监标函[2011]2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9

颁发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授予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健康体检中心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的函

闽质监标函[2011]263号

2011年7月29日

福州市第二医院:

  你单位健康体检中心通过两年的工作,完成了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建设,经省质监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组现场评估,以总分92.5分通过验收。根据《福建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闽质监标[2009]225号)的规定,决定授予“福建省健康体检中心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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