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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轻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部等七部门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

发布日期

1989-02-01

发文字号

卫地字[89]第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1989-02-01

颁发部门

轻工业部(已变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商业部(已变更)

正文内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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