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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5-05-10

发文字号

鲁发[200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0

颁发部门

山东省政府

正文内容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
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鲁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安全,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对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全省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人均占有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密度高,未来一个时期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受育龄人群结构性回升和晚婚率下降的双重影响,我省已进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一些地方出生缺陷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存在不少问题,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城市化进程加快使流动人口管理压力增大,人口与发展的矛盾更加尖锐。面对新形势,有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认识不足,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或畏难发愁等情绪;有的缺乏全局意识和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自觉性、主动性;有的地方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机制尚未形成,有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有的城镇对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管理存有空档,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对这些问题,必须加大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3.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做出重要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山东”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充分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是人口问题,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把这项富民强国安天下的大事抓紧做实。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更加协调地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方针
  4.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大力倡导晚婚晚育,树立新的婚育观念,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圆满完成既定的人口发展目标,为我省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近期(2005-2010年),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期末全省总人口不突破9600万;中期(2011-2020年),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重点,期末总人口控制在9800万以内;远期(2021年以后),全面推进人口现代化,确保到2023年前后平稳实现全省总人口不过亿即回落的目标。积极推动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本强省转变。
  6.未来十年是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全省合法生育率要保持在95%以上,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和6‰以内;大力倡导优生优育,使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6‰以下;积极改善人口性别结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3-107的正常范围;全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加快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大力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绝大多数县(市、区)建设成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加快推进群众实现计划生育自治、自主、自觉进程,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
  7.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是:(1)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持生育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3)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建立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服务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4)政府计划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把党的领导、依法行政与群众工作结合起来,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5)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的薄弱村。放在城乡结合部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上。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均衡发展。(6)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尊重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积极转变其婚育观念,搞好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7)利益导向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筹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在依法规范群众生育行为的同时,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8)坚持发展“三为主”,建立完善新机制。进一步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快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要求的工作机制。

  三、认真落实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8.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依法审批,允许有条件、有间隔地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户籍制度改革后,全省仍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定期随访、孕情监测、生殖保健查体等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央《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9.继续加强晚婚晚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要建立人口信息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避开生育峰值年结婚生育。加大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和政策推动力度,实行国家计划与家庭计划相结合,将晚婚晚育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管理。大力加强晚婚晚育宣传,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应教育其成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
  10.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优生抓起。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大力普及优生知识,引导广大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婚育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优生优育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可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艾滋病为重点,加强遗传优生、生殖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应用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的适宜技术,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1.积极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搞好对B超等医疗监测设备和其他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估验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重要条件。对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尽快将出生婴儿性别比降至正常的范围以内。
  12.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和服务网络,积极推进社区和家庭综合性生殖健康示范活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制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发展生殖健康产业,积极研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1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管理体制。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出台改革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凡是涉及计划生育的,应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做到各负其责、优势互补、齐抓共管。
  1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必须大力实施强根固本战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依法明确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责任与义务,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和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建立“依法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综合服务”的工作机制。要把计划生育薄弱村帮促转化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行党政领导、部门联手、上下联动、综合施治,尽快改变后进面貌。要把城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具体任务和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15.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和服务经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积极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公安、工商、城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抓住办证、租房、节育措施落实和医疗保健等环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健全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制度。对失业、无业、自谋职业及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应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搞好衔接和工作落实。

  五、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16.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引导,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新型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都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加强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科普知识和少生快富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巩固和加强中小学人口与青春期教育,中等以上学校都要开设人口课程。各级党校、团校、行政院校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建设人口文化大院、文化广场和文化街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17.按照法制完备、程序规范、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础、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大普法学习和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干部法制教育和培训,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克服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完善民主议事会和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逐步实现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18.坚持“贴近群众需求、贴近部门职能、贴近本地实际”的原则,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完善以“信息采集-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为基本流程的工作运行机制,引导各级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围绕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在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方面的需求,提供综合优质服务。全面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模范村(居)“三级联创”活动,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9.坚持政府为主、单位负责、社会捐助相结合,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要给予延长婚假、产假的照顾。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每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由县(市、区)统筹解决,提倡通过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一次性兑现奖励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拨出专款予以解决。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承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夫妻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或生育保险中列支。积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和组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当地规定,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福利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的长效救助机制。大力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提倡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要一女孩的农村家庭给予重奖,并帮助发展致富项目。各级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政策时,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20.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人口计生相关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人口出生、自然增长、出生性别比、晚婚晚育率、流动人口等项指标。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输网络建设,大力发展远程教育、远程会诊系统,加强县级以上数字化服务站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1.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治理。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抓战略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落实,认真制定实施“十一五”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就人口计生工作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共同调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搞好工作部署和督查落实。组织部门要会同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评价政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改进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确保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2.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大力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积极探索建立上级业务部门协管下级业务部门干部制度和干部政绩备案制度,激励广大计生工作人员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干事创业。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建设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综合协调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优质服务的能力。切实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认真落实其工作责任和报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对村级人口计生干部可建立“乡聘、村用、县备案”的管理制度。对政绩突出的人口计生干部,在提拔使用、学习深造、岗位锻炼、评先树优等方面,要给予优先考虑。在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干部。坚持“纠、评、建并举”的方针,加强计划生育行业作风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民主评行风和“下评上”活动,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树立计划生育工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23.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阵地。要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完善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要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科学管理,改善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优质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作用,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定的技术服务。
  24.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把其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尽快在城市社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商贸物流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居地依法建立健全协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与社会监督作用。
  25.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力度。计划生育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逐年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制定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保证用于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解决好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和正常性事业发展等重点需要的经费。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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