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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度中医药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考核项目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12

发文字号

津卫中[2014]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度中医药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考核项目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

津卫中[2014]177号

2014年12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4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试点工作。

  一、项目目标
  通过对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国家中医药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2012年至2014年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全部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项目。考核对象为各项目执行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参与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二)项目内容
  在天津市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各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制度建设、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绩效考核专家评审小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中医药项目执行单位进行考核、追踪问效;开展现场督导工作。
  1.考核内容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情况。
  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
  项目执行情况。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参考指标体系(见附表1)。
  2.考核周期和时间安排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门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本地区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考核与评价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监督工作组,于每年7月开始抽查考核各省(区、市),进行现场督导。
  3.其他相关工作
  (1)建立健全中医药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2)完善中医药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种绩效评价方式。科学合理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评价方法。
  (3)加强绩效管理手段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医药项目预算执行监控平台”的管理与应用,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创建国家级-省级-基层单位“中医药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运用信息平台收集、处理、分析、运用有关数据,逐步实现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的自动化、网络化、规范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4)开展中医药项目预算财务、绩效管理及价格调整等相关研究工作(试点单位负责)。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全国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中医药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由局规划财务司筹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省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完成2013年及以前年度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本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自查结果,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相关制度文件和工作档案等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完善本单位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措施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资金安排
  根据2012-2014年我市各单位承担公共卫生项目数量和金额进行分配,共计70万元,主要用于各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制度建设,绩效考核系统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等工作;2014年优选3家中医机构开展中医药项目绩效考核试点管理、中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等相关管理研究,安排经费30万元(具体任务方案和实施方案另行发文)。
  (三)工作步骤
  1.自评。市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门对上年度本地区所有中医药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进行考核与评价。
  2.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将绩效考评自评结果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考评情况上报给规划财务司,按项目考评情况上报给各项目主管部门),同时积极接受财政、审计、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3.考核、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绩效考核专家评审小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绩效考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监督工作组,抽查考核各省(区、市),进行现场督导。
  2014年的绩效考评督导(试点)方案为:将全国31个相关省(区、市)分为6个区,抽调财务、绩效专家组成6支绩效考核专家评审小组,按区对各省进行现场督导。
  分区情况如下:
  东北(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华北(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西北(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南(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中南(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华东(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4年底前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完毕。

  五、项目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负责统一指导各地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三)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在项目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进行适当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应调减下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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