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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区部分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3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3

颁发部门

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区部分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卫计[2014]41号

2014年6月13日

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做好本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浦东新区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区部分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本区部分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土局与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3]20号)规定,除征地人员外,其他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镇保的政策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政策,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持有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等其中一种资格证书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执业于本区村卫生室,2011年7月起按照《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转入城保缴费的人员。

  二、工作措施
  (一)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符合城保领取养老金条件且不再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可以享受养老金补贴,将其养老金待遇补足至十五年镇保基本养老待遇,并随养老待遇的调整定期调整。期间如遇乡村医生征地、撤村等情况,则终止养老金补贴。
  (二) 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符合城保领取养老金条件但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聘用并由本人及聘用单位按月缴纳城保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由镇财政与个人共同出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个人承担30%。
  (三)延长缴费期间,如由于乡村医生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可选择退出岗位并按本条第一款享受相应养老待遇,也可按照相关政策通过自行续缴、补缴至符合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三、资金保障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养老金补贴、延迟退休按月缴费及一次性缴费中,除个人承担部分外,均由镇级财力承担。各镇应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到龄情况测算相关资金额度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村医生自行续缴、补缴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镇政府负责将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乡村医生,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及资格审核工作。
  (二)卫生、社会保障及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加强沟通协调,继续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三)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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