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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版“母婴三证”启用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版“母婴三证”启用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11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做好新版“母婴三证”申领接收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现将本市启用新版“母婴三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要求
  根据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要求和证件样式,本委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确保系统改造安全,尽可能减少改动目前各助产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程序和方式的前提下,对目前使用的《上海市出生医学信息直报系统》按照新版要求进行修改。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改版相关工作。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辖区内妇幼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级助产机构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配置必要设备,确保人员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在继续做好“母婴三证”管理的同时,全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改版换证的相关材料印刷、指导软件修改、组织培训、安装实施及应急预案制订等具体相关事宜。市妇幼保健中心(筹)配合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做好相关工作。市疾控中心继续做好出生信息直报系统数据质控等工作。

  二、关于做好“母婴三证”新版申领和旧版处理工作
  1.请各区县组织各助产机构按照年出生数合理申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2014年申领数传真至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办公室。在收到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后应按《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将编号一次性输入本机构修改后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中。
  2.旧版“母婴三证”的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发完的证件按废证处理,不得延用。各区县应组织助产机构对旧版《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认真清理和严格登记,核对本年度申领数、签发数、换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包括编号、数量),在旧版证件上标识作废后按要求逐级上报至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办公室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请各区县于2014年1月底前,将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及本次上报的旧证、废证登记情况书面报告报至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办公室,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应汇总全市情况和总结工作,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市、区县卫生监督所在收到新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将剩余的证书造册登记后上交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以及“母婴三证”的管理,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换证、许可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新版“母婴三证”申领和处理的各项工作。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好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年度技术考核工作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优生优育科学学会办公室 葛蕙苓 62472934
  传真:62492230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 杨杪 2311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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