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安监管行[2009]70号
2009年9月21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
《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全市各区县、有关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料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喷砂、铸造、玻璃及玻璃制品、耐火材料、陶瓷制造、磨具制造等生产企业;
2. 使用和生产高毒物品的蓄电池制造、皮革加工、玩具、制鞋、箱包、家具、粘合剂、涂料、油墨、喷涂、塑料、催化剂、化学助剂、农药、橡胶制造、医药、装饰材料加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钢铁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及防护内容真实、具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规范、具体;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9.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0.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1.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2.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3.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4.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及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
16. 2002年以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时善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智峰、市卫生局副局长林立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关机构,具体领导辖区的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09年11月15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配合尘毒治理专项行动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市、区县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障专项行动的效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四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各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各区县要在动员部署后,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下发到企业,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生产经营企业要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于2010年3月前报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促检查。
(三)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和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对此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五)国家将在2010年10月-12月到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各区县、有关企业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本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各部门的分工为依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的重点内容逐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加大治理。首先,要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摸清本区县内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各类企业情况。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对此类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中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其次,认真解决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中涉及职业危害不告知的突出问题,规范、细化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通过对职工劳动合同督察,力求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参保率达到100%。企业应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具体。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使得各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能够共享。要加强市与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专项治理的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最少一次。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区县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重要举措,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争取利用广播电台“公仆走进直播间”专题节目,与广大职工互动,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与当地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宣传和动员。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法。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公布对外举报电话,针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拒不整改的要进行曝光。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
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工作。针对职工反映的职业危害事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区县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要严肃处理。
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邮箱
tjajjbgs@126.com。
附件2: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时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朱智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立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承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黄淑玲(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李兆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戴金增(市卫生局处长)
孟宪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长)
张东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戴述贤(市总工会副部长)
二、办公室
主 任:李兆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副主任:戴金增(市卫生局处长)
孟宪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长)
张东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戴述贤(市总工会副部长)
成 员:邢建军(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况 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杨顺来(市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
周学武(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
任广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处长)
尹 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
孙 玺(市总工会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