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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4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07]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4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7〕38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省医疗救助协作办公室、省卫生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省立医院等151家山东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通知》(鲁救助办发[2006]3号)下发以来,各定点医院对持有省医疗救助协作办公室核发的医疗救助卡的特困人群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为解决特困人群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做出了积极努力。200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进一步规范特困患者医疗救治的管理责任、救治方式和运行机制,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领导,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有效维护特困患者基本健康权益,确保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与省扶贫办等部门协商后确定,今后我厅将不参与“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相关工作安排。各市各单位要按照鲁政办发[2006]81号、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鲁卫医发〔200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06]10号)文件要求,继续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和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惠民人群、特困患者、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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