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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5-14

发文字号

甘卫人发[2011]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4

颁发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

甘卫人发[2011]192号

2011年5月14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卫生厅直属有关单位,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中建立动态流动机制等政策措施,为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拔优秀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效引导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改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形成卫生技术人员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双向流动的良性机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卫生机构性质、管理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身份等原因,一方面,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缺乏有效机制选拔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也难以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流动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吸引高校毕业生,直接影响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由于编制、工作条件、待遇等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缺乏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到基层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的渠道不畅。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机制,将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匮乏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着十分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当前,在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一是人员编制有所增加。为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编办和省卫生厅核定并增加了省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亟需补充专业技术人员。二是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学历教育等深入开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普遍提高,履行医疗卫生服务职能的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基层卫生人员得到有效补充。通过实施医疗卫生大学毕业生进乡镇卫生院、招聘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项目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储备了大量接受过良好专业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逐级选聘不会影响卫生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自下而上,建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逐级选聘机制
  (一)目标任务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逐级选聘工作,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省级、市州、县(区、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下一级逐级选聘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本单位工作。根据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人员需求情况,每年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选聘一批专业技术人员。
  2011年,从市州招考选聘14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县(区、市)招考选聘50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市州医疗卫生机构,从乡镇卫生院招考选聘100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以后逐年选聘数量根据选聘实践和实际效果确定。
  (二)范围和条件
  原则上,市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均可参与逐级选聘,具体条件如下:
  1、参加逐级选聘招考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的在编具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连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2、选聘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选聘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选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
  3、本通知所指医疗卫生机构为省、市、县、乡四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等。
  单位工作年限和年龄截止时间均以招聘方案规定的时间计算。
  (三)职责分工
  逐级选聘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选聘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选聘计划、名额分配、命题考试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选聘方案审核、被选聘人员聘用关系办理等工作。
  市、县两级选聘工作可参照省级分工,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每年4月份,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汇总统计本级人员需求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审定选聘人员数量。省人社厅和省卫生厅在综合平衡全省各级需求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并下发全省选聘计划。
  2、考务工作。具体选聘办法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上而下,建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机制
  (一)目标任务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是指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鼓励省、市、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时间为5年,服务期间可在服务单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评高一级职务不占原单位限额,不受岗位结构限制。根据乡、县、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需求情况,每年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选聘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为了保证自上而下选聘人员落到实处,按照双向对等的原则,接收自下而上选聘人员的单位必须保证不低于同等数量的人员按自上而下的方式到基层工作。双向交流选聘同时落实,具体落实措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二)范围及条件
  原则上,省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选聘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
  向基层流动人员必须为获得中级及以上卫生序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30岁上。    (三)方式方法
  1、主要内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服务期限至少应满5年。招聘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规定落实。流动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免除参加卫生支农要求。服务期限不足5年,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2、岗位设置。本意见涉及自上而下高一级岗位数额不受《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甘肃省事业单位机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等规定的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积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各级人社、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
  (二)规范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树立大人才观念,将双向流动工作作为医疗卫生人才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各项任务,推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适度、有序流动,推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存量人才最大效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考虑逐级选聘、向基层流动人员数量,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结构。
  (三)严格监督。各地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双向流动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问、经得起查。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选聘工作的透明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选聘纪律,确保将优秀的人员选聘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四)经费保障。逐级选聘考试的试题命制、考务管理、考场租赁工作费用,由各级申请财政专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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