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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7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5]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7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皖政办[2015]27号

2015年4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严格监管执法,狠抓治理整顿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以及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专项整治活动。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开展农资专项打假治理活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试点。加强食用农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畜禽宰前检验检疫。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的联合治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废水及粪便废弃物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储存运输管理。推广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和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环保厅。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全面规范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采取现场检查、问题排查、动态监督、随机抽检、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排查问题,切实加强过程监管。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开展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工作,试点实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督促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强化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推行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销售。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积极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进口商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教育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转变监管方式,实行监管关口前移。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普查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排查风险。科学合理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扩大抽检监测范围和频次,加大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产品的抽检频次和覆盖率,强化对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监测。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置。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及时通报风险信息,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解决各类潜在风险。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及时汇总日常监管、检验监测、投诉举报等方面信息,科学分析研判风险因素,积极开展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有效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农委、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狠抓食品安全重点治理整顿。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主产区、食品生产加工聚集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治理。继续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大桶水、豆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及大宗食品等重点品种监管力度。持续开展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以及小餐饮、小作坊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整治。针对“两超一非”、塑化剂污染以及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儿童食品、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及生产经营侵权仿冒、“三无”食品等劣质食品违法行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化妆品开展整治,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化妆品备案核查。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开展“2015年食药打假利剑行动”,深挖重大案件线索,查办督办重大案件。开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案件信息发布等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案件移送规范和程序,加强重要案件线索和典型案件报送。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检察院、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编办、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监管体系
  (六)完善监管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和执法重心下移,通过整合执法资源、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充实并合理配备县乡监管力量。加快推进监管触角延伸到乡镇社区,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省农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健全监管机制。依法科学划分市、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推进责任体系建设,努力形成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对日常监管效能的层级监督,确保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监督检查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对监督检查情况的分析研判。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推进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省农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强化综合协调。继续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的作用,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办公室综合协调力量建设,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推进沪、江、浙、皖三省一市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进程,建立完善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合作机制。组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参谋和智囊作用。
  责任单位: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九)推进地方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我省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餐厨废弃物等领域监管作出规范,推进依法监管。加快《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落实,密切跟踪评价重点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
  (十)完善制度规范。制订出台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检查、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清单挂销账制度、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监管规范、食品流动配送监管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企业约谈、质量受权人、质量追溯、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等制度,切实把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积极稳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制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细则,启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大《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意见》、《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加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等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力度,探索制订学生“小饭桌”、“敬老院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热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十一)严格规范执法。扎实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规范执法内容、程序和标准,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执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编办、省法制办。

  四、强化监管保障,提升监管能力
  (十二)加强软硬件基础建设。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全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快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及检测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落实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标准和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快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步伐,加强实验室基础建设和检验仪器配备。以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为契机,统筹规划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明确区域性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和一般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布局,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区域性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加强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食品快速检验点的调研准备工作。将2015年确定为“监管能力提升年”,围绕提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继续开展覆盖全省、多层次、专业化的培训活动。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系统调研,探索建立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检验检测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备案、审评认证等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在完善白酒和婴幼儿配方奶粉追溯系统的基础上,拓展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各类重点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数据统计分析,促进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启动《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应急办。
  (十五)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合肥、芜湖、淮北等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相关项目建设,确保按时验收达标。争取国家后续试点城市,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督促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各地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合肥、芜湖、淮北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江淮行、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用语有奖征集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组织中央驻皖和省直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一线采访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媒体沟通,强化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七)推进诚信自律。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并对违法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加强自律,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12331”信息平台作用。在食品安全各环节全面落实“吹哨人”制度,促进企业员工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严格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及奖金兑现工作。建立联动机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作用,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渠道。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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