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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的通知

2015年2月17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责令全面召回问题产品和依法查处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食药监药化监[2015]24号),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发现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131229)在多地连续出现不良反应,总局已经责令企业立即召回问题批次药品。

  为保障首都公众用药安全,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辖区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批次“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并监督辖区内企业和单位配合生产企业做好相关药品的召回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本辖区有销售涉事药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使用,监督召回,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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