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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3

发文字号

深府函[2017]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函[2017]76号

2017年4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政企分离,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国家、省部署的各项任务。通过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实现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
  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任务。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的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严格监管从事食盐批发环节的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规范管理我市小包装食盐。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3.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1)落实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盐业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市经贸信息委作为市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负责食盐储备、应急机制建设等工作,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新区)经济服务部门作为本辖区的盐业主管机构,承担本辖区的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市经贸信息委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探索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编办抓紧研究制定《深圳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务局配合
  (2)建设食盐可追溯系统。按照省统一安排,配合建设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配合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1)鼓励食盐企业自主经营。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管理我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推动盐业企业流通方式转变。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配合完成广东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依托该平台,加强对进入我市食盐市场的经营主体、食盐品种、食盐价格、食盐销售量、食盐质量的有效监控。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1)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联合市经贸信息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2)制定食盐价格监测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深圳市食盐价格监测制度》。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1)严格执行工业盐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政策,进一步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根据我市食盐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配合
  (2)加强工业盐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业盐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盐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行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企业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经贸信息委牵头,市公安局、盐务局配合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1)完善政府和企业食盐储备。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安全供应、市场供需平衡。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我市30天食盐消费量储备,由市盐业公司承储。按照食盐储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对食盐储备企业进行补贴,市经贸信息委每年将食盐补贴费用纳入预算安排。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市经贸信息委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盐务局配合
  (2)完善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盐务局配合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配合省盐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盐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和我市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准入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前,公示其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市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作用。2017年底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省建立我市涉盐企业信用记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盐务局、盐业协会配合
  3.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1)做好科学补碘宣传。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手机、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进行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我市居民科学补碘意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盐务局配合
  (2)制定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我市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并做好动态监控。研究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的供应。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盐业公司配合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1)制定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制定《深圳市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办备案,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牵头,市应急办、财政委、盐务局配合
  (2)完善食盐供应安全应急机制。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应急费用依《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13]6号)有关规定解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后者统一报批。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牵头,市应急办、财政委、盐务局配合
  5.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国家、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发[2016]25号文有关要求,配合省盐业集团,加快推进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企业活力。在建设食盐安全应急机制、建立食盐政府储备等方面对市盐业公司给予支持,确立其在我市食盐供应中的主渠道地位。落实粤府[2016]141号文精神,配合省盐业集团解决市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权属登记等事项的,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执行。涉及资产变更、转让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事宜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盐务局牵头,市经贸信息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国土委、地税局、深圳市国税局配合
  6.严厉打击制贩假盐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贩假盐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食盐流通过程中的问题,依法打击生产、流通、贩卖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行为,保障食盐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盐业行政执法职能移交之前,市盐务局保持打击制贩假盐高压态势;移交后,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制贩假盐违法行为,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务局牵头,市经贸信息委、公安局配合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1.切实做好改革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和安排,自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在改革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及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要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过渡期盐业监管的连续性;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拓宽群众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市经贸信息委加强食盐储备,确保过渡期食盐价格稳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盐务局配合
  2.完善盐业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以及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市盐务局配合省盐务局清理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盐务局牵头,市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法制办配合
  3.加强宣传引导。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力度,消除社会公众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整治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售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盐安全意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牵头,市盐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贯彻实施,成立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盐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地税局、深圳市国税局、法制办、应急办、盐务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完成之后,协调小组自动解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合力,按时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监督执行。各区(新区)负责本辖区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明确盐业行政管理和监管责任,配合国家、省、市推进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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