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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8

发文字号

嘉卫医防[2007]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通知

嘉卫医防[2007]28号

2007年8月28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

  随着流动人口在我区的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孕产妇在本区的分娩数也直线上升,截至8月15日全区孕产妇共分娩6425例,其中流动人口分娩4854例,占总数的76%,并且有19例是危重孕产妇,虽然经各接产医院全力抢救,仍有3例危重孕产妇发生死亡。目前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形势非常严峻,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提高产科质量刻不容缓。现就加强本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人均期望寿命三大指标体系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卫生工作的主要指标,希望各单位领导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当前孕产妇死亡率高的实际情况,尽快改变目前不合时宜的工作机制,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把工作重点下沉到社区,切实做好社区的妇幼保健管理,落实孕产妇死亡问责制。

  二、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妇幼保健队伍整体素质
  人才是妇幼保健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保证,要注重中高级人才的培养,引进人才和培养现有人才相结合,提高妇幼保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妇幼保健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优化妇幼保健人员的学历结构和知识层次。各单位要重视在职人员的培训,要大力支持医务人员参加市、区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适应新的要求,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三、加强产科质量管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掌握并严格执行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和<上海市儿童保健和儿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1号)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特约分娩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40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落实医护人员配备标准,健全和落实医院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聚焦“一高一低”工作,增强业务水平,认真做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加强以外来孕产妇为重点的孕产期保健管理,规范危重孕产妇处置和管理、会诊和转诊工作流程,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能力;要建立产科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对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要建立以院长为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增强医护人员工作责任感,积极开展对产科医生、助产士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训,提高孕产妇保健人员业务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意识
  大部分流动人口孕产妇由于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文化程度较低等原因,自我保健意识薄弱,因此要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开展宣传。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流动人口集聚地,宣传孕产期保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本区的优惠政策,积极动员并督促孕产妇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要经常深入流动人口集聚地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孕产妇情况,开展宣传,动员建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母婴安全,降低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主动与各镇综合协管员联系沟通,动态了解流动人口情况;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及时排摸流动人口孕产妇情况;及时与计生部门交换信息,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孕产妇动态情况,实行属地化管理。

  六、落实优惠政策,减轻流动人口孕产妇经济负担
  2006年区卫生局增设了流动人口孕产妇接产点,明确流动人口正常孕产妇三次产前检查限价收费150元、住院分娩费用控制在800元以内,重点明确各单位在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中职责,实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月报表制度和高危孕产妇动态追踪管理及报告制度、产科责任追究制。医院领导尤其“一把手”应负总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及优惠政策,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七、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接生
  非法接生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方密切配合,调查取证,严厉打击、及时取缔非法接生行为。

  八、加强管理,定期督查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区妇幼妇幼保健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区卫生局将组织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或抽查,并且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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