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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5-2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

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2016年5月24日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

  仅按照SB/T1028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肉松》生产的肉松产品,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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