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12]217号
2012年9月4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企业对业务员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和指导药品批发企业对业务员的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提升业务员自律意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流通质量安全,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参照执行。
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在日常监管中要检查企业对业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各市局要继续按照《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07]218号)要求,做好对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在市局网站上及时公示,并在每个月5日前将更新过的数据报省局市场处(联系人:程晓兵,电话:0551-2999318,电子邮箱:ywyba@ada.gov.cn),以便省局及时更新网站内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数据。
附件: 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
二、术语与定义
业务员:
指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
三、基本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业务员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业务员购、销行为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药品批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在企业注册地市级或省管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为本企业业务员备案。业务员与药品批发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及时到企业注册地市级或省管县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相关备案。
3、药品批发企业应与业务员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业务员的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
4、药品批发企业应制定业务员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员岗前培训,重点强化对业务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药品批发企业应为业务员购销活动出具法人委托书,并明确接受委托的业务员不得再自行聘用销售人员。
6、法人委托书由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自行印制,由法人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法人委托书应有流水号、存根联和回执联,并留有复印被委托人身份证的空间。委托书的内容一般包含被委托业务员姓名、委托书发往单位、授权品种、授权期限、授权区域、批发企业地址、电话、传真、业务员电话、到货方式、到货地址、回款账号、法人签字、企业公章等内容,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制定。
7、药品批发企业应将业务员信息和出具的法人委托书录入ERP系统,以便企业对业务员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调阅。
8、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业务员信息档案,一般包括外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电话、公章的式样、销售清单的式样、税票的式样、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
9、药品批发企业应指定管理部门对外单位业务员身份进行确认并有确认记录。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记录后进行资金支付,不得向其他开户行和账户支付货款。
10、业务员与药品批发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告知相关企业。
(二)对业务员要求
1、业务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批发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规范自身购、销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业务员应与企业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未与企业签定有效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从事该企业药品经营活动。
3、业务员应按照企业制定的业务员培训计划,积极参加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4、业务员开展购销活动应出具企业授予本人的法人委托书,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业务员不得出租、出借本人法人委托书或自行聘用销售人员。
5、业务员将委托书呈交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后,应让该单位在回执联签字盖章,业务员返回所属企业后应将法人委托书回执联送交企业指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业务员原则上不得自行运、送所购销的药品,购销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业务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业务员在做好售后服务的同时,注意收集与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