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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10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3〕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1-0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省属公立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详见附件。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二、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的互联网药学服务参照药物治疗门诊价格收取。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要规范执行我省收费规定。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查费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pdf

闽医保〔2023〕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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