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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7

发文字号

黑卫医函[2015]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函[2015]125号

2015年5月7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学影像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临床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加强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黑龙江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挂牌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学影像中心)负责开展全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工作。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应全面掌握全省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从业人员状况及大型设备运行情况;定期统计全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及安全情况。

  二、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要组织制订完善各项质控程序、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定期召开全省医学影像科医疗质量控制会议,开展医学影像培训和学习,稳步提高全省影像诊疗水平,控制与保证诊断质量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有效性。重点帮助基层医院完善制定放射科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诊断报告书写规范工作,指导基层医院开展质量管理,为基层医院培训医学影像学质量管理专业人员。

  三、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医学影像质控小组,设组长1名,质控员1~4名,其中一人为固定联络员,负责上报数据、安排督导检查工作及准备质控讨论病例。各医院要将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4月25日前报至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由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质控小组按季度(每季度第一月25日前)向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上报本单位上一季度医学影像质量控制数据(见附件),连续3次逾期未报或者不报的医疗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医学影像工作。

  五、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按年度组织专家对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质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年负责组织召开1-2次医学影像质量控制研讨会,通报检查结果,开展病例讨论,发现工作流程中存在的质量控制问题及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各医院具有医学影像诊断及操作资质人员应保证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研讨会,不断提高全省医学影像工作质量。

  附件: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年度及季度报表(略)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赵雪晖
  邮 箱:zxh@hljhfpc.gov.cn
  联系电话:0451-85971052
  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主任:申宝忠
  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联系人:王丹、董丹丹、曹绍东
  联系电话:13936258396、15146005608、15846612759
  质控中心邮箱:yxzkzx@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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