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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3-31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4]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3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14]38号

2014年3月3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有效应对危险废物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摸清全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排查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危险废物数据库动态更新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自治区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实现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各地州市成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二、重点工作
  (一)实行属地、行业分类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废剧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农药类危险废物、工业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大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缴和监管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的监管重点源和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及工艺设备淘汰力度,严格限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无有效处置方式项目在我区落户,鼓励开发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规划电解铝、电石法聚氯乙烯、煤化工、皮革等产业布局,严格准入条件。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许可证审查制度。在开展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时,要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且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力度。加强对监管重点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检查,尤其对金矿开采业的含氰危险废物、皮革行业的含铬污泥、铝冶炼行业的大修渣、石油化工行业的废碱渣以及含重金属的尾矿库等进行重点检查。禁止未经审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要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加大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监管力度。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坚持就近处置原则,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利用处置;对我区无法利用或没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进行跨省转移处置。推进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严厉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或倾倒。加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力度。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的经营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五)妥善解决无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以及各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各级财政解决。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地州市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标准,指导和督促地州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地州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内已有国家投资建设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当地政府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区域内没有国家投资且需要增加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由地州市级财政解决。
  (七)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有关要求,制定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意见,建立符合地域特点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等实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水平。
  (二)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建立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公安厅、卫生厅、教育厅、农业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确保经费投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危险废物排查、申报统计、环境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经费,支持集中处置项目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实行领导责任制,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定期汇总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和数据统计,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运营监管,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异地转移处置事项,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

  三、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节能环保发展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出台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监督检查已批准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情况,对没有通过环评的,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制革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四、经信部门负责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制革等行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重点跟踪监控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涉及危险废物生产、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群众主动上交或涉案社会源危险废物的临时收储、监管和信息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废物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产生、贮存情况的调查和数据统计工作,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及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对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处置要求;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危险废物运输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严格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涉及报废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高等院校、高级中学、科研机构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统计汇总和临时储存管理工作,督促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各部门、单位及各地州市所属职业学校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统计汇总和临时储存管理工作,督促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废物(包装物)、依法收缴假农药的处置工作;调查和统计农药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已注销或者无法确定的,处置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属于特种设备的涉及危险废物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定处置收缴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中的危险废物。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含过期、失效)以及涉案收缴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十五、综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全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方面的信息,及时协调处置由危险废物所引发的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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