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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1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9]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9]70号

2009年9月21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需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二、2009年8月31日前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再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三、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同时还应一并上报本单位拟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四、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拟开展外出健康体检服务的,须按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五、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附: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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