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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设置天津诺禾医学检验所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3-24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函[2014]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4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设置天津诺禾医学检验所的批复

津卫医政函[2014]118号

2014年3月24日

武清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拟设天津诺禾医学检验所的申请》(津武卫医[2014]18号)收悉。

  为进一步深入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和《天津市综合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津卫医政[2013]488号),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研究,同意设置天津诺禾医学检验所的申请。

  望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待市卫生局组织验收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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