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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24

发文字号

晋卫办医管[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卫办医管[2011]9号

2011年3月24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及考核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一、考核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考核机构后,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于4月9日前报送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至所属考核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4月12日前公布或委托考核机构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二)本年度参加考核的医师根据情况分别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或《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简易程序的具体实施由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于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五)考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于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六)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七)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考核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各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二)2011年首次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以后年度首次注册的医师依此类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和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考核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fbyaa6b0b15ea40c4e64bb61862ca4da47dahoxfu5u0bqnn06wpn.fizh.ncu.cwkeji.cn:8080��。各市卫生局负责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考核机构和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务于3月31日前完成。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师联网注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对本辖区本年度应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
  (六)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参加考核医师名单至考核机构书面通报考核结果期间,各地应暂停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区内到区外)。考核结束后,医师变更注册应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七)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于本机构中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注销注册有关规定的医师,尤其是退休、退职、被开除等的医师,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考核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请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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