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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第五批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9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2016]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第五批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2016]32号

2016年12月19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在2015年遴选了第五批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卫生计生委于近期对建设单位进行了评估验收。根据各地上报的评估验收材料,经审核研究,现决定确认南京市高淳区砖墙中心卫生院等22家单位为第五批“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希望被命名的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培训,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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