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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9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5]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6-2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44号

2005年6月29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2005年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址(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为手段,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推进生态省建设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是省、市、县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二是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三是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四是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及具体要求
  整治重点:
  一是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二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和矿产资源等行业违法审批和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三是松花江、镜泊湖、五大连池等流域、区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
  具体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限期解决,跟踪督查,并要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然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问题,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要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分期分批挂牌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各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办理中煤(牡丹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勃利县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黑龙江成福集团环境污染案、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环境污染案、伊春市热电厂环境污染案、鸡西市宝赢焦化厂环境违法案、鹤岗市兴安区钢厂、碳厂连片污染案等8件第一批省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二分厂)硫化氢环境污染案、通河县龙江龙米粉厂环境违法案、牡丹江市林口县信诚重钙粉体厂环境违法案、哈尔滨市松江铜业有限公司钼矿采选环境违法案、鸡西市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中心区排风井环境污染案、鸡东县倪华木材加工厂环境污染案、双鸭山市吉双铁合金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绥化市四方台镇市政工程环境污染案、七台河宝泰隆等焦化厂环境污染案等9件第二批省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处理情况。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学校和居民区,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行署、市、县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两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投入正常运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区别情况,重点督查。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以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治理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企业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治理整改情况。

  四、工作步骤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至7月2日)。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专项行动信息人员名单,在7月2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19号,邮政编码:150001,联系电话、传真:0451-82704800,E-mail∶hljhjjc@21cn.com)。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3日至7月15日)。各行署、市、县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在此弧上确定省级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各行署、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有计划地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一批相关责任人。
  (五)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各行署、市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各地、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刘学良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师伟杰、省环保局局长李维祥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副局长程立峰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厅局主管处长担任。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指定相关单位抓好此项工作。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专项经费,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需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要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水、拆除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调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依法履行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帮助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危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在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工商、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严格执法,坚决纠正环境违法行危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危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要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要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要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要责令限期治理。
  (五)加强检查和督办力度,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省及各地市将组成督查组有计划地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坚决遏止反弹现象。要逐步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监察厅、环保局要制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行署、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
  (七)加大社会宣传和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定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12369”网站《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行署、市政府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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