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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遴选10家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4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药流电[2014]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遴选10家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工作的通知

闽食药监药流电[2014]10号

2014年5月14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做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并为群众提供可及的基本药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及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改革意见,我局制定《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和《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已于2014年5月14日在省局网站及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发布。为了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申报时限。各设区市局要将遴选工作相关内容和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在公告发布7日内按时申报,以免延误时机;要组织人员,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7日内,对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按要求上报省局。

  二、要严把初审关。各设区市局要按照《评分标准》要求,严格把好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关,保证企业所提供材料有效、真实。省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申请资格。

  三、要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各设区市局要对《评分标准》中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的项目认真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各设区市局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遴选工作审核组咨询。联系人:丁炜、章勇,电话:0591-86295298、0591-862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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